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5民初4454号
原告: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85号2-2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行政后勤主管。
被告:**,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