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6民初1987号
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1819号15-2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海、马**,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85号2-2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称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在合同中写明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1819号15-20层。故认为本案应移送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本院通知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方同意移送滨江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钱让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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