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天地伟业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3民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天地伟业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二路8号4号楼A3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景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荣,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琳,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85号2-2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天地伟业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4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地伟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华星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天地伟业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华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而华星公司80%工程量没有完成,且至今还有工程没有完成,华星公司也自认了该事实,华星公司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20%的违约金合同价款。一审法院判决天地伟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依据是:天地伟业公司已经给付90%的工程款项和验收报告。然而,天地伟业公司支付90%工程款不等于对违约行为的认可,是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也是基于华星公司一直拖延工期,天地伟业公司为了尽快完工的无奈之举。本项目是全运会项目,重点工程,而且华星公司承建的工程是否拖延,决定了天地伟业公司工程的交付验收以及天地伟业公司收取工程款,华星公司的拖延完工,导致天地伟业公司不但要延期取得工程款项,还得支付高额的水电费用等,因此为了尽快促进华星公司完成其工程,只能积极推进建设工程的工作。滨海新区公安分局对项目的验收同样不等于天地伟业公司对华星公司工程的验收。
华星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决。
华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地伟业公司支付华星公司工程款201514.3元;2.诉讼费由天地伟业公司承担。
天地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华星公司支付天地伟业公司违约金403000元;2.反诉费用由华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华星公司、天地伟业公司于2017年2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天地伟业公司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2016年视频监控系统项目(项目编号:TGPC-2016-A-0649)第四包(汉沽分局)发包给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包范围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区域所有工程图纸范围内点位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验收后的一年质量保证等工作,以及由此产生的协调、对第三方的损害和其他行政收费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所有立杆基础及杆体安装、管道建设、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调试以及相关配套所需的所有工程材料、物料、机械车辆、工具等。分包工程内容为:高清视频监控点位379个(含1处制高点监控,点位类型及明细见附件一、附件二);承建点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的质量保证,单价5317元,总价款为2015143元。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5月1日,合同第九条约定“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工程量以清单为基准,但其数量、规格均应满足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2016年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实际需求,如遇任何数量及规格上的调整,其总包价格仍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之内。”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韩清建,分包项目经理为杨奎富。合同中并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及方式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如承包方项目建设延期,付款日期相应顺延。
2、根据华星公司提供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2016年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第四包)验收意见表》载明,2018年3月22日,采购人验收意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2016年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第4包)项目,经试运行总体良好,实现全部功能,完成项目建设要求,同意验收。并加盖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政府采购专用章。该证据经一审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核实属实。
3、根据华星公司提供的付款材料显示,天地伟业公司已向华星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813628.7元,天地伟业公司对此无异议。
4、根据华星公司提供的《监控立杆采购合同》载明,2016年12月30日,华星公司、天地伟业公司签订《监控立杆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华星公司为天地伟业公司提供立杆、技术资料、配建材料等的供货,2017年2月15日前,华星公司将所有杆件及配套材料送至天地伟业公司指定地点,华星公司根据合同产品运抵收货地点的进度向天地伟业公司申请剩余款项,合同并约定了其他内容。
5、根据天地伟业公司提供的《关于加快完成剩余工作的函》载明,剩余工作包含:1、总任务378处点位,具备网电217处,已上线199处,在线188处点位,部分点位未立杆。2、剩余部分前段NVR配置还未检查,无法满足报验要求。3、部分前段点位还需调试清晰度、调整角度,修剪树木遮挡等工作。4、微卡功能已调试完毕,但是效果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部分点位需要重新精调。并提出了相关要求。但该函件为复印件,华星公司不认可。
6、根据天地伟业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截至2018年4月,华星公司、天地伟业公司仍在协商施工未尽事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华星公司、天地伟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可知,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根据华星公司提供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2016年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第四包)验收意见表》可以证明,诉争工程已于2018年3月22日经过采购方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同意验收,且根据合同约定,天地伟业公司应在华星公司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后付款至90%,现天地伟业公司已支付华星公司90%工程款,结合工程验收的情况,可以认定华星公司已经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因验收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距离起诉之时已过一年的质保期,故华星公司主张天地伟业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01514.3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天地伟业公司要求华星公司支付延期违约金,因天地伟业公司已向华星公司支付了工程款的90%,双方并未因延期施工问题发生争议,且在竣工验收意见书中亦未载明工程延期问题,双方提供的微信沟通记录中,亦未提及延期施工的违约问题,加之,天地伟业公司并未证实其因此导致了实际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在天地伟业公司举证不足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天地伟业公司的该意见难以采信。天地伟业公司可在有充分证据及发生实际损失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华星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天地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天地伟业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华星(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01514.3元;二、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2元,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已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天地伟业公司提交证据一,ICT汉沽技防网施工合同,ICT汉沽技防网合同两份及回款情况,证明华星公司迟延履行,直接导致整体项目的验收延期及运营运维的期限顺延,从而导致回款延期;证据二,天地伟业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证明华星公司的迟延履行造成天地伟业公司1953处高清视频监控点位杆体全部取电和验收合格后的1年供电费用增加;证据三,电费票据,证明华星公司的迟延履行造成天地伟业公司1953处高清视频监控点位杆体的全部取电费用增加,直接损失为262224元;证据四,贷款合同,证明华星公司迟延履行行为造成天地伟业公司不能按期回款,直接利息损失3121743.7元;证据五,运维微信记录,证明华星公司截至目前仍有工程未交付,金额为15951元。华星公司质证意见:不认可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的关联性,证据三、证据五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地伟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款项及华星公司是否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018年3月2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2016年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第4包)验收意见表》载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2016年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第4包)项目,经试运行总体良好,实现全部功能,完成项目建设要求,同意验收。并加盖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政府采购专用章。该验收意见表明,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天地伟业公司关于工程仍未完工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双方于2018年4月13日仍在协商施工未尽事宜的问题,因案涉工程已经采购方验收合格,故未完工的部分应属于不影响工程验收的施工部分,不足以构成天地伟业公司拒付剩余工程款的抗辩,天地伟业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天地伟业公司主张工程延期交付,华星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华星公司的施工范围是立杆和安装摄像机,仅是全部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一部分施工项目,天地伟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整体工程延期系因华星公司的施工造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天地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96元,由上诉人天津天地伟业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何日升
审判员 郭小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飞凡
书记员周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