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理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23民初664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宾川县。
被告:大理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
被告:***,男,1992年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云南省祥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理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