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1民初2108号
原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东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熊谷阳光花园北区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戎学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孔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