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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宁第一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铁开民三初字第00060号
原告:辽宁第一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铁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熊谷阳光花园北区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寿贺君,法律顾问。
被告:尚文科,男,1958年6月26日生,满族。
委托代理人:***,铁岭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第一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尚文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第一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还原告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