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辽01民终8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16-7号41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熊谷阳光花园北区门市。
法定代表人:常国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翼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冷链)因与被上诉人东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都冷链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东北市政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东北市政全部承担。因为工程有质量问题,没有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
东北市政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工程量经过实际确认、验收,事实上投入使用,足以证明*都冷链本次上诉的目的就是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
东北市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给付工程款2170890元;2.请求判令给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151962.3元;3.依法判令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5日,东北市政与*都冷链签订临时停车场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东北市政为*都冷链施工东北农产品冷藏物流中心临时停车场施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8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8月25日,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2139100元;结算方式为工程施工竣工后十日内完成验收及结算签字盖章,*都冷链一次性支付东北市政全部工程结算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若未经验收*都冷链自行投入使用则视为*都冷链投入使用为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合同签订后,东北市政依约于2015年8月5日开工,2015年8月25日工程竣工。2016年7月14日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2016年8月10日,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经结算工程款为2170890元,但工程结算后*都冷链一直未能支付工程款,故东北市政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临时停车场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东北市政已依约为*都冷链进行施工,*都冷链亦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东北市政工程款。依据双方于2016年8月10日签署的工程结算单,*都冷链共应支付东北市政工程款2170890元。依据施工合同,*都冷链应在结算后一次性支付东北市政工程款,但*都冷链并未如约履行,故对东北市政请求*都冷链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一、被告*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70890元;二、被告*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7089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10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29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83元,由*都冷链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合同签订后东北市政依约于2015年8月5日开工、2015年8月25日工程竣工、2016年7月14日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的事实存在。2016年8月10日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工程款为2170890元的事实亦存在。因工程结算后*都冷链一直未能支付工程款,故原审判决*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东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17089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都冷链上诉提出工程有质量问题、没有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的请求,因该工程已于2016年7月14日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且*都冷链没有提交质量问题的证据,故对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83元,由上诉人*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相蒙
审判员*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