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川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汉川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汉川市人民法院

文书制发用印审核签批单

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案号

文号

(2019)鄂0984民初763号

拟 稿 审 签 责 任 人

拟稿单位

城北审判团队

签发:

拟稿人

朱磊

核稿人

校对人

印 份
每份 页
合计 页

印制时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84民初763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9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湖北汉川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办事处霍城新区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80929995E
法定代表人:鲍国华,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汉川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力
审 判 员  朱 磊
人民陪审员  涂同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