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川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汉川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民初364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汉川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霍城新区17号。
法定代表人:鲍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德武,男,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汉川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德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汉川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德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汉川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德武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计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胡 雯
审判员 肖乐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