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川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湖北太福堂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84财保91号
申请人: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国光村。
法定代表人:喻信桥,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太福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汉川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申请人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太福堂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汉川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716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太福堂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汉川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716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国光村的工业用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川国用(2015)第xxx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