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福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能光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拓能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5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91民初1118号之一
原告徐州福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鲁能光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拓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徐州福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能光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拓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鲁能光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拓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州福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三、解除对被告山东鲁能光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拓能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000元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40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17元,由徐州福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