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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信通软件有限公司与广州迅视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深信通软件有限公司与广州迅视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深圳市深信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四道30号龙泰利大厦三楼301、303室。
法定代表人:谢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唐勇,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君,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迅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利路85号102房自编之四。
法定代表人:黄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益宏,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深信通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迅视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唐勇、李相君,被告法定代表人黄卫国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益宏、梁耀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用28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成都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项目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成都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总价为40万元,分四次支付,第一次付款12万元。被告指定万晓波(电话:136××××3035,邮箱:bob×××@senselingk.cn)负责项目联络监督。合同还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总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技术力量按照合同约定开发技术产品,通过电子邮件、召开会议、下发会议纪要等各种方式与被告进行沟通与协调,经过多次改进和修正,最终完成了“成都妇幼联盟平台”软件系统。2013年11月11日,原告申请被告进行初验,并准备了包括“成都妇幼联盟平台用户操作手册”在内的被告所需的文档资料,被告推脱说需要等待最终用户安排进行现场的安装、部署和验收。11月28日,被告将该妇幼项目的全部文档发送给被告,被告确认收到,但被告经多次催促一直不通知原告组织验收。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在签约初期支付首期款12万元,一直不予支付剩余款项28万元。经原告了解,被告委托原告开发该项目系向案外人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提供服务的项目之一,被告向该医院提供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技术项目的技术服务和相应的支持。被告已将委托原告开发的技术成果及时交给了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并领取了该医院支付的相关费用。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款项12万元后,一直以没有组织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28万元,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6月25日签订合同,但原告提交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条件,也没有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时间按期交付,原告没有按合同的要求提交技术程序,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已支付的款项1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成都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第二条合同标的,1.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成都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项目技术服务,详见附件需求说明书。2.服务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系统终验后十个月,乙方提供十个月的免费售后服务。3.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服务期限内“成都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项目开发技术服务,乙方根据合同附件要求提供技术服务,免维期服务内容包括系统版本升级,程序BUG解决等。第三条合同价格,1.合同总价:40万元。第四条付款条款,1.本合同项下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按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1)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自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相应数额的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12万元。(2)第二次付款:项目初验合格后,自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相应数额的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12万元。(3)第三次付款,项目终验合格后,自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相应数额的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即14万元。(4)第四次付款:质保金,质保金占合同总额的5%。在系统终验合格投入使用10个月后,如若系统运行稳定,达到甲方的质量要求,自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相应数额的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2万元。第五条项目验收,乙方交付的所有物品,将经历初验和终验的二个阶段:1.初验。平台开发或配置完成后,经乙方内部测试通过,即可按照项目进度配合甲方进行系统初验,所有系统功能模块符合本协议要求,能够正常运行。同时乙方须提供软件文档(包括需求分析文档、详细设计文档、系统部署文档、软件流程图、用户手册或者帮助文件等),软件文档部分的验收通过后,即视为初验通过。2.终验。初验完成后,系统整体试运行90天后,乙方确认系统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即通知甲方系统已准备就绪,等待最终验收。当系统通过测试时即终验完毕,甲方向乙方签发终验报告。第六条保证,1.乙方设置一名项目联系人陈统科(电话:137××××5879,邮箱:che×××@sxt.com.cn)负责项目管理服务。甲方设置一名项目联系人万晓波(电话:136××××3045,邮箱:bob×××@senselink.cn)负责项目监督联络。4.乙方在每个里程碑阶段,向甲方提供工作报告并提供评估、设计与整理的相关文档,每两周双方进行一次项目沟通见面会,见面会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七条违约责任与合同终止,1.乙方违约责任,(1)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照甲方规定、乙方承诺的进度安排完成工作,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从延迟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迟一周支付合同总价的0.5%。不满一周作为一周计算。从第五周起,每迟一周支付合同总价的1%。上述逾期违约金总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如上所述的逾期违约金不影响乙方的义务。(2)如果因为甲方原因合同项目进度表未能得到执行,则时间表将相应顺延。(3)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擅自随意更换项目组核心成员或中断本项目,甲方将追究乙方造成本项目损失的相关经济赔偿。2.甲方违约责任,(1)在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则甲方应以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从延迟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迟一周支付合同总价的0.5%。不满一周作为一周计算。从第五周起,每迟一周支付合同总价的1%。上述逾期违约金总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2)如上所述的逾期违约金不影响甲方的义务且合同中确定的乙方对甲方的各项服务日期可作相应的顺延。4.合同终止(2)当发生下述情况时,甲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乙方违约金金额达到本条中每一款规定的最大额。合同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乙方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3)当发生下述情况时,乙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甲方违约金金额达到本条中单项条款规定的最大数额。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工作量的费用。甲方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罚金。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均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之日失效。2.合同双方同意附件中的所有条款和条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5.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第十三条,合同附件表,附件一:价格清单;附件二:需求说明书;附件三:方案建议书。
该合同附件一“成都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报价清单”显示,该平台的模块包括首页、联盟成员、远程培训、会诊管理、转诊管理、通讯中心、外部接口、用户管理和内容管理,合同总价为40万元。合同附件二“成都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项目需求说明书”和附件三“成都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项目建议书”记载,项目背景:“成都妇幼健康联盟是在成都市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由成都市及周边地区以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联合发起成立的区域协作性专门组织。该联盟由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发出倡议,……首任联盟理事长由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院长毛萌教授担任,联盟办公室设在该医院院内。……成都妇幼健康联盟将逐步建立基于区域信息网络为核心的联络协作平台,通过双向转诊、医疗合作、教学培训与科研协作等形式促进联盟成员单位间的服务能力提升……”。涉案项目的项目需求包括:1.门户首页:通过调研和梳理,设计全新的成都妇幼联盟协作平台网站UI和布局,使之更适合联盟定位的需要。2.联盟成员:设计联盟成员医院、科室、医生等信息展示的网站UI和布局,并提供便捷的搜索功能。3.基础功能:个人工作台、个人资料修改、待办待阅等协作平台功能。4.远程培训:本期项目的重点内容,通过协作平台,实现在线、离线的课程培训、课程资料上传下载、课程作业、评分等功能,以促进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业务能力提升。5.通讯中心:提供通讯录及在线即时通信联系等功能。6.会诊管理:本期项目的重点内容,通过协作平台实现在线式的会诊发起、审核、在线诊疗以及联盟成员间的会诊结算等功能,加强联盟成员之间的业务合作。7.转诊管理:通过协作平台,实现联盟成员单位之间上转、下转的转诊业务流程,提高联盟成员单位间的规范化协作水平。8.系统管理:协作平台的系统后台管理,并实现用户管理、信息发布管理等的管理功能。9.接口开发:a)WEBEX接口:与思科视频会议产品webex的API对接,实现参加在线视频课程;b)邮件接口:与邮件系统接口对接,实现邮件提醒功能;c)短信接口:与短信接口对接,实现手机短信提醒功能。项目各里程碑阶段的预期成果如下:需求阶段:需求设计说明书;设计阶段: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交付阶段:远程协作平台、系统测试报告;验收阶段:用户操作手册、验收报告、用户安装手册、试运行报告。附件三方案建议书还记载,项目预计工期为4个月,具体计划及工作交付情况如下:需求阶段:需求设计说明书,合同签订后第1周;设计阶段: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合同签订后第2-3周;第一次迭代(开发、集成测试、上线发布):门户首页、联盟成员、门户基础功能、后台管理、远程培训模块的交付。提交程序代码、集成测试计划、集成测试报告,合同签订后第3-10周;第二次迭代(开发、系统测试、上线发布):会诊管理、转诊管理、通讯中心、接口调测等模块的交付。提交程序代码、系统测试计划、系统测试报告,合同签订后第11-15周;项目初验:用户操作手册、初验报告、用户安装手册,合同签订后第16周;项目终验:试运行1个月,终验报告,合同签订后第20周。
原告为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提交了原告职员林挺、陈瑞兰、李相君与被告职员万晓波(电子邮箱bob×××@senselink.cn)就开发涉案软件系统事宜进行沟通的多封电子邮件打印件为证。包括:一、林挺于2013年6月26日发送给万晓波、陈统科等人的主题为“成都妇幼平台项目启动交流会议纪要”的电子邮件。该邮件记载:2013年6月26日,原告职员陈统科、林挺、陈瑞兰等与被告职员万晓波、刘壮豪在原告处举行了成都妇幼联盟平台项目启动交流会,会议主题包括:项目组结构、项目的时间进度和交付物、沟通计划、项目风险管理、项目变更管理、资源需求以及项目环境准备。二、万晓波于2013年7月30日发送给原告职员陈智婷,并抄送给林挺的电子邮件。该邮件记载,万晓波就成都妇幼联盟TCP平台、UI效果图Ver-1.4与原告进行沟通,万晓波称将于第二天到原告处讨论落实。随后万晓波与林挺、陈智婷、陈瑞兰等人于2013年7月31日就平台UI、系统功能、项目计划和后续安排进行交流。三、陈瑞兰于2013年8月21日发送给万晓波、林挺、陈智婷、徐应召等人的主题为“成都妇幼联盟平台会议纪要”的电子邮件。该邮件记载,万晓波与林挺、陈瑞兰、陈智婷就成都妇幼联盟平台中会诊管理和转诊管理的流程、状态、功能字段的确认、UI设计要求、工作台、权限管理等问题进行交流。会议基本确定会诊、转诊流程、状态以及功能页面,重新确定需求增加电子病历。会议确定下一步安排包括:1.陈瑞兰修改功能原型图设计(2013/8/21);2.徐应召新功能设计、新员工的工作安排(2013/8/29);3.陈智婷修改UI设计图(2013/8/22);4.万晓波确定管理者工作台的UI界面(2013-8-23)。四、陈瑞兰于2013年10月15日发送给林挺、徐应召、陈智婷等人,并抄送给万晓波的主题为“成都妇幼联盟平台项目开发阶段初次评审会议纪要”的电子邮件。该邮件记载,2013年10月14日,万晓波、王东杰与徐应召、林挺、陈瑞兰和陈智婷召开“成都妇幼联盟平台项目开发阶段初次评审会议”,会议内容包括:1.已完成开发的功能模块操作演示,与客户确认开发效果;2.完成开发后的部署工作安排。会议总结:1.加入会议时如果视频会议未创建则给出相应提示;视频会议接口不稳定,需要与王东杰沟通问题;远程视频会议,启动会议,测试具体情况,包括图像、声音、加入、占线等情况;当调查问卷修改时,统计计算,之前的数据清空,重新统计;调查问卷启动,每次只能启动一份;日历的色块不协调,要求与整个页面协调;标示视频播放器支持的格式;页脚内容,提供配置;疾病类型统计报,展示前五种疾病比例,剩下归其他。2.王东杰下周参加进行测试和熟练部署;视讯方面提供部署环境。下一步安排:1.陈瑞兰、王雁、巫渺泓:进行测试2013/10/15-2013/10/25;2.徐应召、陈智婷、邹晓龙、罗永龙:BUG修复2013/10/15-2013/10/25。五、李相君于2013年11月11日发送给万晓波的主题为“关于成都妇幼协同平台初验”的电子邮件。该邮件记载,经过上周双方一起对平台各项功能的检查和修改,现已经达到初验标准,特申请安排初验。万晓波于同日回复电子邮件称,被告已经通知了最终用户,安排进行现场的安装、部署和验收,明确时间后再通知,并请原告整理好相关项目文档。随后李相君回复电子邮件称,原告目前已经在准备“成都妇幼联盟平台-概要设计说明书、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用户安装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测试报告、测试用例、总体测试计划”等八份文档。六、徐应召于2013年11月28日发送给万晓波的主题为“成都妇幼项目文档”的电子邮件。该邮件记载:徐应召将成都妇幼项目文档发送给万晓波,万晓波邮件回复收到上述文档。针对上述电子邮件,被告确认万晓波是其职员,亦确认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提供了说明书和可以安装在服务器上的程序,涉案软件交付时首先是安装在原告的服务器上,被告通过浏览器进行使用测试。但被告又称由于无法看到电子邮件的具体内容,不确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被告进一步主张,原告提交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且提交软件的时间超过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原告应交付安装软件、程序源代码和用户手册,但原告只交付了用户手册,而其提交的安装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没有交付源代码。另外,按照涉案合同附件三方案建议书的约定,项目初验的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第16周,即2015年10月份,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的内容可知,原告申请项目初验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本案中,被告未对其主张的原告提交的涉案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提交证据证实,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原告提交涉案软件后就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宜进行过沟通。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案外人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与被告签订的《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技术服务项目协议》,拟证明被告已将原告按涉案合同完成的软件交付给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使用。经查,该协议有效期为2013年4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协议约定被告接受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委托提供“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的技术服务,内容包括远程会诊、双向转诊和远程培训。本院准予原告的申请,于2017年3月6日向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发出调查令,要求该医院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其2013年底至2014年期间是否有安装投入使用“成都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该管理系统项目的提供者、系统开发者的身份信息,以及该项目的验收情况。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2017年4月24日复函本院称,该医院于2013年初与被告签订了上述《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技术服务项目协议》,并于2013年底至2014年初期间安装了“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TCP)”管理系统,但现在找不到其服务器,该医院没有见到操作手册,该系统安装后没有实际使用,没有经过验收程序。复函所附的《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技术服务项目协议》与原告提交的上述协议一致。对于该复函,原告质证称,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于2013年底至2014年初安装的“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TCP)”管理系统的名称与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系统名称相同,而且安装的时间与原告职员于2013年11月11日发送给万晓波的主题为“关于成都妇幼协同平台初验”的电子邮件的时间相吻合,可以证明该医院安装的管理系统系由原告向被告交付,并由被告提供给该医院。被告则质证称,由于原告提交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以被告自行开发了相同名称的软件提供给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被告还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责令原告提交其于2013年11月11日交付的系统安装包,运行该安装包并当庭演示、操作该系统,以验证该系统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并申请向医院调查上述管理系统安装后能否正常运行、该医院没有验收和使用上述系统的原因等事实。对此,原告称,被告一直主张原告提交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又未指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地方。关于演示涉案软件的问题,由于涉案软件需要安装到服务器并和多个端口连接才能构成一个系统,因此即使当庭演示,也只能进行部分演示。
原告还交了一份《深圳市深信通软件有限公司催款通知书》,以证明其向被告要求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的事实,该催款通知书落款的时间为2015年3月9日,主要内容是要求被告于2015年3月15日前支付合同款12万元。对此被告质证称未收到该通知书,对于三性不予认可。另外,原告还提交了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一张律师费发票,合同和发票显示的律师费是2万元,原告据此主张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应作为原告的损失。
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邮件详情单收件人处列明其联系电话138××××6070,邮件被退回,理由是“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无此公司,电话无人接”。2016年2月27日,本院再次以法院专递向被告送达上述诉讼材料,邮件详情单上写明了被告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138××××6070,邮件再次退回,理由是“收件人已不在本地,公司搬迁,要求退回。”随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材料。同时,原告以被告存在转移财产,使将来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情形为理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准许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公司帐户3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在执行上述保全措施后,被告主动联系本案书记员,本院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并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被告法定代表人签收并参加了庭审。另外,被告法定代表人向本院邮寄的诉讼材料快递单上也注明其联系电话为138××××607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成都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项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成都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项目开发技术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开发费用40万元。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条件,在合同签订后、项目初验合格后、项目终验合格后以及系统投入使用10月后四个时期,被告分别支付合同价款12万元、12万元、14万元和2万元。现原告主张,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成都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的软件开发,并申请初验,而被告在支付了首期款12万元后,未支付剩余款项。被告确认其未支付剩余合同款项28万元,但主张原告提供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其无需支付合同款项。因此,本院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已经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初验成果以及被告是否违约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是否已经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初验成果的问题。首先,原告本案提交的电子邮件打印件为原告职员与被告职员万晓波的往来邮件,万晓波是涉案合同中被告指定的联系人,万晓波使用的邮箱也是被告在合同中列明的,电子邮件的内容反映了原被告双方就涉案软件开发事宜进行沟通的过程,邮件内容亦能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对应。被告以未见到电子邮件原件为由否认上述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力,但上述电子邮件存在于被告职员万晓波的电子邮箱中,而且邮件是万晓波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形成,被告完全可以也能够核实上述电子邮件打印件内容的真实性,何况被告也确认原告曾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过涉案软件的说明书和程序,因此,原告本案提交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次,根据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的内容可知,在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就涉案软件功能模块的设计和开发一直与被告进行协商,并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特别是原告在2015年11月11日的电子邮件中已经告知被告,经过双方对平台各项功能的检查和修改,涉案平台已经达到初验标准,申请安排初验。被告职员万晓波对此亦回复称,其已通知了最终用户,安排进行现场的安装、部署和验收。另外,万晓波也于2015年11月29日收到了涉案软件的相关文档。涉案合同第五条关于项目验收约定,平台开发或配置完成后,经乙方内部测试通过,即可按照项目进度配合甲方进行系统初验,所有系统功能模块符合合同要求,能够正常运行,同时乙方须提供软件文档,软件文档部分的验收通过后,即视为初验过过。根据该条款的约定可知,组织软件的验收是被告的义务,被告应就该软件组织初验,并就软件的功能模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时告知被告,以保障原告能够实现收取合同剩余款项的权利。现原告已完成涉案软件开发,并申请被告初验,也按合同约定提交了相应的软件文档,但被告没有就涉案软件组织验收。最后,根据案外人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的复函的内容,该医院于2013年初与被告签订了《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技术服务项目协议》,并于2013年底至2014年初期间安装了“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妇幼联盟远程协作平台(TCP)”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名称与本案原被告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标的名称相同,系统安装的时间亦与原告申请涉案项目初验时间相吻合,结合涉案合同附件项目需求说明书和方案建议书中项目背景的介绍,可知被告在2013年11月11日电子邮件中所指的项目最终用户是指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因此,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的复函内容也可印证原告已向被告提交了涉案软件的事实。被告主张该医院安装的管理系统系由被告自行开发并提交,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而且,被告该主张不符合常理,原告开发涉案软件用了近半年的时间,被告如果从2013年11月发现原告软件不符合要求,然后自行开发相应的软件,不可能在2013年底至2014年初就能将该软件交付给案外人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已经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初验成果。
关于被告是否违约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如前所述,在原告提交涉案软件并申请初验的情况下,被告应依约组织验收,但直至本案诉讼发生之日被告仍未组织验收。对此,被告一直主张原告提交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软件哪些功能模块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主张过涉案软件的功能模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被告还主张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项目初验,虽然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初验计划于合同签订后第16周进行,但根据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内容可知,被告对于原告2013年11月11日提出的项目初验申请并没有提出异议,并明确表示会通知最终用户安排现场安装、部署和验收,可知被告默认了项目初验时间的变更,何况合同签订后第16周进行项目初验是双方计划的时间,并非明确不可改变的时间。因此,在原告已经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初验成果,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对该软件组织验收,并且该软件2013年底至2014年初安装于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服务器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原告提交的软件符合合同约定的初验标准。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付款条款的约定,在合同标的初验合格后,被告应支付第二期款项12万元,现涉案软件的交付和安装时间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初验时间,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第二期款项,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还主张被告应支付合同第三期和第四期款项,根据合同的约定,第三期款项和第四期款项的付款条件分别是项目终验合格和系统终验合格投入使用10个月,并且系统运行稳定。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第三期和第四期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本院不支持原告的该项主张。至于被告申请对涉案软件进行当庭演示以及向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调查该软件能否正常运行等事实的问题,由于涉案软件需安装于网络服务器,无法当庭演示,而且,从原告交付软件至提起本案诉讼这长达两年的时间里,被告一直未对涉案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提出过异议,甚至在本院对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故意不应诉,不签收法院送达的文书,其提出的上述申请明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涉案合同第七条关于甲方违约责任的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则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本案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万元未超过上述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合同已经约定了被告逾期付款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而且合同未明确守违方可在主张逾期违约金的同时主张逾期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迅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信通软件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广州迅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信通软件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深信通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均由被告广州迅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小鹏
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
人民陪审员  薛桂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蔡健和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