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信通软件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信通软件有限公司与广州迅视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执290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信通软件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四道30号龙泰利大厦三楼301、303室。
法定代理人:谢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迅视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广利路85号102房自编之四。
法定代理人:黄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信通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迅视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614.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之后,经再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款2533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将执行费283.6元上缴诉讼费账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1执29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