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阳普机电设备一体化有限公司

陕西金希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沸尔玛斯特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85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金希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马丰年,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沸尔玛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程。
被申请人:西安阳普机电设备一体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曹孟瑜。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金希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希联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沸尔玛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阳普机电设备一体化有限公司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金希联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8917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扣押陕西沸尔玛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阳普机电设备一体化有限公司、渭南市老城改造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204193.33元的财产。诉讼过程中,金希联公司与渭南市老城改造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对陕西沸尔玛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阳普机电设备一体化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8917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8917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金希联撤回对陕西沸尔玛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阳普机电设备一体化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起诉。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后,金希联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陕西沸尔玛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阳普机电设备一体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陕0113民初891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沸尔玛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阳普机电设备一体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204193.33元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栗德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折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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