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鼎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汉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创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26民初6253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江县新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汉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前吴乡上赵村180号。
法定代表人:童兴联,系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创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江滨中路92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仙华街道前方大道168-93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宝,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黄宅镇渠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渠南村。
村长:方自仓。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方东红,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汉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创鼎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浦江县黄宅镇渠南村民委员会、***、***、方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炼油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