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6民初3586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第三人:浙江创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人民西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创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