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6民初3586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第三人:浙江创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人民西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创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