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26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浦江县***广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江县***广方村。
负责人:方志奎。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人民西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江艳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广方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浙江创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要求解除冻结。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浦江县***广方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执行异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浦江县***广方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明涛
审 判 员 肖春来
审 判 员 应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傅炜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