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26民初480号
原告:绍兴凯春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丰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浙江创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西山北路183-1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绍兴凯春膜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春膜结构)与被告浙江创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鼎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凯春膜结构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春膜结构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凯春膜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绍兴凯春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