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8执1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立新路32号融冠水映豪庭B13栋305室。
法定代表人:殷高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408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8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8月7日、12月22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等信息。经本院财产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银行存款19633.38元外(本院已扣划上述款项,并在扣除执行费用后,将其余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11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衡阳市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缴存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8月19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让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高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时不适宜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7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除已经发放的执行款19440.3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时不适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纯祥
审 判 员 肖 军
审 判 员 易 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振宇
书 记 员 李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