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4日出生,住衡东县。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立新路32号融冠水映豪庭B13栋305室。
法定代表人:殷高平。
被执行人:殷高平,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高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自愿达成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即和解长期履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424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涛
书 记 员 周 熠
校对责任人:唐建平打印责任人:周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