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3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829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立新路32号融冠水***B13栋3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23执恢28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