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1座6门50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2、54、56号7层南栋0101-706。
法定代表人巩宪国,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684号裁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如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68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宝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