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3知民初27号
原告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森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可知,本案系就涉案软件销售而发生的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在涉案合同尾款的支付,不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故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同时考虑到本案中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时,有管辖权法院不止一家,故本院无法直接移送管辖。原告可自行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退还原告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颖鑫
审判员 冯建明
审判员 张 铮
法官助理赵宇卓
书记员杨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