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170号
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1座6门501-8室。
法定代表人:孙贞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楠,天津禾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强,天津禾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6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葛琳。
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913070元。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91307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