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702民初45号
原告:新疆鼎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建国路88号8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田金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阿拉山口地平线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山口市艾比湖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汉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鼎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拉山口地平线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新疆鼎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鼎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被告阿拉山口地平线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庭外和解,撤回对被告阿拉山口地平线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鼎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2元,减半收取计3956元,由原告新疆鼎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铁宏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叶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