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0501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3月14日出生,无故固定职业,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博乐市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阿热勒托海牧场六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27010150010023.
法定代表人朱新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鼎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建国路88号8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08634752。
法定代表人田金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博乐市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鼎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4235400元,未结案件标的元,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件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孟庆辉
审判员XX飞
审判员杨志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