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民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浙大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已按上诉人***所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为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秦海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