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229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楼**。
法定代表人:叶明杰。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潘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