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民初3305号
原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永晨。
被告: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99号2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郑爱平。
被告: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罗文大道33号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相思湖小区校内9栋学生宿舍楼东铺楼一楼。
负责人:易点春。
原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7(原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633.5元,由原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亚鹏
人民陪审员 李明伦
人民陪审员 农小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