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平果曦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民初3305号

原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永晨。

被告: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99号2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郑爱平。

被告: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罗文大道33号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相思湖小区校内9栋学生宿舍楼东铺楼一楼。

负责人:易点春。

原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7(原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633.5元,由原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亚鹏

人民陪审员  李明伦

人民陪审员  农小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