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1民初1088号
原告:威海立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PA3H57G,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176-12号-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1427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路242号3幢3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94XURN9A,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疏站路1号金地众邦A04室。
代表人:***。
被告:山东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95570303U,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立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威海立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立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