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2080号
原告:***,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撤回被告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