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恢4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0)苏0891民初146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91执恢4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罗春国
审 判 员 伏 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