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1250号
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A区华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方******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五里五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北方******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以370000元为限。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方******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
案件申请费3425元,由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