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破申48号
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杜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宣告被申请人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