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5479号之一
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腾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118-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腾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19元(原告已预交5359.5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879.5元,由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