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金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1612号
原告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316号10号楼106-606号房,108-608号房。
法定代表人郭建国,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姚常青,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金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区科技路海西电子信息产业育成基地厂房B幢2楼。
法定代表人陈秋梅,任总经理职务。
原告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金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