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760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楼**房**房。
法定代表人郭建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区工业区**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金林,执行董事。
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10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亦未能按时报告财产。
二、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2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沪深股市及新三板证券登记信息。
三、启动传统查控,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中限制高消费,并将失信惩戒公告邮寄申请人。
五、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缴存记录。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并询问其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尚未实现债权本金1580000元及相应迟延利息。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10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