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君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君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集镇紫竹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玉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君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刘集工业集中区六巷片区。
法定代表人:吴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君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1民初1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亘顺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自2017年起就在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城西社区陈营78号,即亘顺公司南京分公司所在地,上诉人在一审时己经提交了亘顺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作为证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根据君润公司原审诉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君润公司自2017年12月23日起就亘顺公司承建的尚霖广场、枣林湾景观道路、新集龙润嘉苑配电房项目向亘顺公司供应预拌混凝土,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亘顺公司(买受人、甲方)与君润公司(出卖人、乙方)先后签订7份《扬州市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双方对混凝土的标号、价格、交货方式等作了约定,7份合同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一栏均载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君润公司供货至2018年10月25日,后因君润公司向亘顺公司催要剩余货款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1)关于亘顺公司住所地问题。根据现有的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显示,仪征市新集镇紫竹南路96号是亘顺公司注册登记地点,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城西社区陈营78号是亘顺公司南京分公司注册登记地点,亘顺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南京市六合区,但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亘顺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点仪征市为其住所地。(2)关于本案管辖问题。从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来看,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即亘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亘顺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亘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