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与江苏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1民初580号
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涝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714545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集镇紫竹南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250184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与被告江苏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