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新集镇江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1民初2946号
原告:江苏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新集镇紫竹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仪征市新集镇江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仪征市新集镇江宁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江苏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新集镇江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