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22执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新荣,男。
本院在执行陕西华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三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2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1、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义务。
2、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陕D100**的长安牌汽车一辆,该车已报废。
4、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传统查控,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9月1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6、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422执5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一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