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4471号
原告: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奇,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宝亮
原告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3965元,减半收取1982.5元,由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