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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新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2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新荣,男。
本院在执行陕西华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新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新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新荣存款7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长江
审判员 任宏伟
审判员 蒲新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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