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汇中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骏腾园林专业合作社与宜昌汇中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91民初1315号
原告:湖北骏腾园林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0583352331081U,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野鸭湾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枝江市安福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汇中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42115,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厦门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景仙,女,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骏腾园林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宜昌汇中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骏腾园林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骏腾园林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骏腾园林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湖北骏腾园林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