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达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33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达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达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陕0116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1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67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金融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达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查询,查明其名下账户有微量存款,我院依法将其予以冻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通过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自然资源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我院依法对其名下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惩戒。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审判员  郝海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