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2153号
 
原告西安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钟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系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娅梅,系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杜秀娟 
 
          二〇二〇 年 十二月 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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