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含光路南段28号嘉翔大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B座1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3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7元,西安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西安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预交1067,减半收取533.5元,由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居文
审判员孙敏
代理审判员*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