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鸿业标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0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含光路南段28号嘉翔大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B座1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4元,减半收取2002元,由西安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智
审判员文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