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投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0125号
原告: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明光路166号西安工业设计产业园凯瑞D座6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投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10号中投国际B座5层205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红安,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投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鸿业标识设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路安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