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佳县海榕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恒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28执435号
佳县**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恒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佳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8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陕西恒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佳县**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恒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佳县**实业有限公司商砼欠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4120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恒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恒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567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佳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欠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4120元,共计114120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已缴纳。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28执4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